胡适这一期间,除了研究著述,管理中国公学外,也还是有很多社会活动的。他经常把星期天的时间空出来接待来访者。
他在1928年7月1日的日记中记载:“今天是星期,我家中来客最多,终日会客。这是冬秀所谓‘做礼拜’也。”
江冬秀后来回忆了当时的一件趣事:一天,一位德国学者来访,胡适沿着楼梯下来,那人赶紧说:“我不是找你,是找你的父亲。”胡适笑着说:“我就是胡适。”德国学者大为惊奇,说:“我早就读过你的著作,总以为是一位老先生,原来你还这么年轻!”
胡适同时也时刻关心着国家的命运和前途。
1928年12月14日,胡适作《新年好梦》一文,提出六个梦想:第一,我们梦想今年全国和平,没有一处刀兵。第二,我们梦想今年全国裁兵,——有计划的裁兵,确确实实的裁兵。第三,我们梦想今年关税新税则实行后,一切苛捐杂税可以完全取消。第四,我们梦想新成立的铁道部在本年内能做到下列几项成绩:(1)把全国已成铁路收为真正国有,不许仍旧归军人有。(2)把各路收入完全用在各路的建设事业上。(3)筹划几条不容再缓的干路。第五,我们梦想今年全国实行禁绝鸦片。第六,我们梦想今年大家有一点点自由。
在这些梦想中,不难看出胡适对祖国,对民众怀着怎样的深情。
1929年3月,胡适与徐志摩、梁实秋、罗隆基、叶公超、丁西林、潘光旦等人组织平社,经常聚会讨论,从各方面研究“中国问题”。
这一年当中,胡适忍不住再谈政治,他在当年6月2日写给张元济的信中的说:“我也很想缄默,但有时候终觉有点忍不住,终觉得社会给了我一个说话的地位,若不说点公道话,未免对不住社会。况且我有一种信仰:‘天下无白白地糟蹋的努力’,种豆种瓜终有相当的收获。不种而获,则为不可能的事。自由是争出来的,‘邦有道’也在人为,故我们似宜量力作点争人格的事业。”
1929年,正值五四运动十周年。
4月,南京国民政府下了一道法令“保障人权”。
正在践踏人权的政府忽然宣称保障人权,使以温和著称的胡适也忍不住了,迅即作《人权与约法》一文。
文章写道:“四月二十日国民政府下了一道保障人权的命令,全文是: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亟宜确立。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着行政司法各院通饬一体遵照。
“此令。在这个人人权被剥夺几乎没有丝毫余剩的时候,忽然有明令保障人权的盛举,我们老百姓自然是喜出望外。但我们欢喜一阵之后,揩揩眼镜,仔细重读这道命令,便不能不感觉大失望。失望之点是:第一,这道命令认‘人权’为‘身体,自由,财产’三项,但这三项都没有明确规定。就如‘自由’究竟是那几种自由?又如‘财产’究竟受怎样的保障?这都是很重要的缺点。第二,命令所禁止的只是‘个人或团体’,而并不曾提及政府机关。个人或团体固然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但今日我们最感觉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如今日言论出版自由之受干涉,如各地私人财产之被没收,如近日各地电气工业之被没收,都是以政府机关的名义执行的。四月二十日的命令对于这一方面完全没有给人民什么保障。这岂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第三,命令中说,‘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所谓‘依法’是依什么法?我们就不知道今日有何种法律可以保障人民的人权。
‘中华民国刑法’固然有‘妨害自由罪’等章,但种种妨害若以政府或党部名义行之,人民便完全没有保障了。果然,这道命令颁布不久,上海各报上便发现‘反日会的活动是否在此命令范围之内’的讨论。日本文的报纸以为这命令可以包括反日会(改名救国会)的行动;而中文报纸如《时事新报》畏垒先生的社论则以为反日会的行动不受此命令的制裁。岂但反日会的问题吗?无论什么人,只须贴上‘反动分子’‘土豪劣绅’‘反革命’‘共.党嫌疑’等等招牌,便都没有人权的保障。身体可以受侮辱,自由可以完全被剥夺,财产可以任意宰制,都不是‘非法行为’了。无论什么书报,只须贴上‘反动刊物’的字样,都在禁止之列,都不算侵害自由了。无论什么学校,外国人办的只须贴上‘文化侵略’字样,中国人办的只须贴上‘学阀’‘反动势力’等等字样,也就都可以封禁没收,都不算非法侵害了。我们在这种种方面,有什么保障呢?……我在上文随便举的几件实事,都可以指出人权的保障和法治的确定决不是一纸模糊命令所能办到的。
“法治只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为都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法治只认得法律,不认得人。在法治之下,国民政府的主.席与唐山一百五十二旅的军官都同样的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国民政府主